【中国绿色时报】国内新品种广阔市场尚待开发
发布时间:2018-02-27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曹云 字体大小:小 中 大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发布并施行;1999年,我国正式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第39个成员,执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
20年来,在新品种研发队伍、品种权申报总量、新品种制度建设等各方面,都已取得长足发展。目前,全国累计受理林业、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申报总量2.3万多件。
与国外成熟、发达的新品种市场体系相比,国内新品种产业仍存在不小差距。
品种权总量少规模小
毫无疑问,判断植物新品种产业是否发达,一个最直观的标准就是新品种权申请、授权总量。
据UPOV代表Tomochika Motomura介绍,在UPOV成员中,2016年中国新品种权申请总量为2923件、中国籍申请者数量为2720人,两项指标分别排在欧盟、荷兰之后,均居第二位。
在主旨报告中,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副主任龙三群详细介绍了林业植物新品种发展现状。
他说,1999年4月,国家林业局开始接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截至2016年底,累计受理申请2188件,其中国内申请1808件,国外申请380件;累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1198件,其中国内申请授权1017件,国外181件。
“位居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量前四名的属(种)依次为:蔷薇属、杨属、山茶属和杜鹃属,占授权总量的比例分别为25%、10%、6%和5%。如果从2016年获权的植物类别来看,观赏植物位居第一,有104件,占比53%。”
在申请品种权的类别上,观赏植物最多、比例最高,这一点与国外无异。
但是,如果对品种权申请总量进行简单对比分析,又不难发现,国内新品种开发还相对落后。
在美国,育种强国荷兰申请的植物专利权保护数量稳居首位。
在荷兰国内,根据荷兰园艺检测总署高级顾问Kees van Ettekoven的演讲报告得知,从1960年以来,总共已受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申请65673件,包括665个不同品种,其中农业和观赏植物位居前两名,分别有30454件和26063件。
中荷差距之大,可见一斑。
国内育种者申请品种权不积极?不想转化应用?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在采访中,《中国绿色时报》记者了解到,各种因素都有。
2017年4月1日起,国家正式停征涉企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此前,申请费1000元,审查费2500元,第1年-第6年间每年年费1000元,第7年-第20年间每年1200元。
显然,在新品种不能带来稳定、持续、可观的市场回报的情况下,育种者没有积极性申请品种权。停征费用,或将起到积极作用。
更关键的因素,可能还在于市场回报。
市场推广转化应用难
Fairly Eye是日本绣球育种企业Sakamoto公司的明星品种,每年在公司总部所在地群马县生产3.5万盆产品,每盆都获得授权,已热销10年,2017年仍然是畅销绣球产品,堪称爆款IP。
会议期间,龙三群与记者交流时被问及,目前授权的新品种中,有没有在应用转化上取得成功的典范,甚至算是爆款IP的新品种?他表示,这很难说。
其实,根据记者对绿化观赏苗木行业的了解,也许红叶石楠没有品种权,但的确曾经算是一个爆款IP,单品产值高达数十亿元。但业内无序繁殖开发,恰恰又说明,没有品种权的保护,品种的开发利用混乱无序,很快失去市场优势。
在结束主旨演讲后的问答环节,有人请杭州天景水生植物园主任陈煜初介绍荷花新品种在市场推广应用方面的情况,他表示这是自己最头痛的问题。
头痛的绝对不只有陈煜初。新品种市场转化应用难,应该是业内共同的心声。
记者发现,整个会议主旨演讲环节,只有一家中国企业主动谈到了新品种的市场推广应用。这就是棕榈股份。
“目前,我国新品种推广没有成熟的商业模式,还处于起步阶段。”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研发总监赵强民说。
为探索自己的四季茶花新品种的商业模式,棕榈股份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2014年,棕榈股份先后与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企业达成测试推广协议,在国外开展四季茶花的测试评估、专利申请、生产授权、市场推广等。
“2016年4月,在第二届新品种与新技术拍卖会上,广州棕科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以2900万元的报价,获得四季茶花系列品种的全球商业开发权,开发时限10年,品种不低于50个。”赵强民说。
2018年4月,棕榈股份还准备举办盆栽茶花首发仪式。
不难看出,企业育种者在转化应用方面的优势。
但国内育种者、品种权人的结构与国外的完全不同,科研机构占据主体地位。
截至2016年底,累计获得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前三名分别为: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科院、山东林科院,分别拥有新品种权127件、84件和65件。
在与《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场外交流时,北京植物园教授级高工郭翎认为,科研机构研发新品种,有些不是从市场出发,而是为了完成项目任务,或者获得科研成果,有的甚至就是为了评职称。
按记者的理解,这种现象表明,在一定程度上,国内新品种培育尚待正本清源。
如果不为市场,而为项目甚至职称而培育新品种,当然是数量越多越好,品种的差异性可能会越来越小,新品种的市场应用价值必然大打折扣,推广不开实属正常。
体制建设有待更深化
“推广越好,被侵权的可能性越大。”
“如果要保护自己的新品种,最好办法就是不要拿出来。”
“育种者最好不断推出更好的新品种,让侵权者的脚步永远无法跟上新品种研发推广步伐。”
会议期间,《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听到的业内心声可谓五花八门。
究竟如何有效保护新品种?在国内,这恐怕不是一个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毕竟,国内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不过20年,与国外不可同日而语。
美国在1930年就颁布植物专利法,规定发现或发明植物新品种并可用无性繁殖方法生产,可以获得专利。
1963年,德国颁布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进行专门保护。该模式后来又演变为以UPOV为代表的植物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范围内沿用至今。
日本在1947年颁布农业种子和育种法,1978年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和种子法案,1982年加入UPOV。
纵观发达国家新品种保护历程,法律体系不断优化、保护执法措施持续完善,新品种的市场回报持续而稳定。
此外,欧美发达国家、日本、韩国、越南等都实施UPOV1991年文本,保护力度更大。
“1978年文本根据发布的保护名录进行品种权保护,1991年文本则对所有种类进行保护。此外,1978年文本允许农民自繁自育,所谓的‘农民特权’在国内仍有其现实意义。”龙三群说。
国际社会呼吁中国加入1991年文本的呼声甚高,中国也在积极准备中。毕竟,加大保护力度是品种权产业成熟、发达的必然要求,也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向。
在成熟发达的新品种权市场,侵权绝对是少数现象。日本粮农研究组织种苗中心负责人Tsukasa Kawakami介绍,在日本,一项关于新品种是否被侵权的调查显示,69%的回答为否。
针对新品种保护,日本建立了一项名为“PVP G-Mmen”的制度。“尽管如此,品种权持有者应该自己依法保护自己的品种不受侵害,PVP G-Mmen只是一个协调者、建议者,而不是政府调查机构,也不具备执法权。”Tsukasa Kawakami说。
也许是制度不够健全,国内新品种市场空间远未得到开发。荷兰育种企业每年将20%-30%的利润用于研发,反观国内,企业更愿意大把花钱从国外引进新品种。
“在青岛港,看到整箱整箱运来国外品种,开展引种驯化。其实,很多外来品种,并不适合国内。比如一些美国红枫品种,天牛非常严重,大面积引种推广,日后与生态灾难无异。”山东农业大学教授丰震说。
利用我国丰富的野生乡土种质资源优势,企业投入更多研发资金,培育更多新优品种,实现更大市场回报,这才是国内新品种产业发展的内在逻辑。